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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宗颂与裴勇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宗颂,裴勇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民初448号原告谭宗颂,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北区。被告裴勇明,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谭宗颂与被告裴勇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宗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勇明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宗颂诉称,2015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经商定一个星期后合作做海鲜生意,经协商被告要求原告出资60000元,被告要求原告先提前准备好资金给被告,原告遂于2015年7月12日分别两次向被告的农行账号存入1000元和27000元、2015年7月15日向被告的农行账号存入22000元、2015年7月18日向被告农行账号存入9980元,总共59980元。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9月份起,被告以种种原因为由多次欺骗原告,预先商定好的营业时间一推再推,原因是被告拿不出钱不能正常收货,原告曾提出被告如果在2015年10月1日不能做成生意要把原告的钱退还给原告,被告也承诺在2015年10月19日如做不成生意会全额退钱给原告。但2015年10月19日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也承诺退钱,但均以各种理由没有退钱给原告。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归还原告合伙资金59980元;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裴勇明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7月12日分别两次向被告的农行账号存入1000元和27000元;2015年7月15日向被告的农行账号存入22000元;2015年7月18日向被告农行账号存入9980元,总共59980元。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予以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因被告没有将上述款项归还原告,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农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但没有提供书面的合伙协议,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合伙协议,因此本院对双方的合伙关系不予确认,本案案由也由合伙协议纠纷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在收到原告的59980元后没有归还,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5998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被告从2015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裴勇明归还59980元给原告谭宗颂;二、被告裴勇明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998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8日计至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给原告谭宗颂。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谭宗颂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裴勇明负担,被告裴勇明负担的诉讼费应连同上述债务在履行义务时一起支付给原告谭宗颂。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 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丰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