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志国诉被申请人张丽霞、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国,张丽霞,郑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219号申请人:李志国,住湖北省孝感市。被申请人:张丽霞,住吉林市。被申请人:郑涛,住吉林市。本院受理申请人李志国诉被申请人张丽霞、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志国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车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志国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丽霞名下×××号小型汽车车籍。二、查封申请人李志国名下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苏合街鸿博.温馨花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层xx号房屋。上列财产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车籍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民审 判 员 邵洪& # xB;代理审判员 胡 明 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籍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