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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沙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建与刘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刘俊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沙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陈建,男。委托代理人吴丽颖,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俊平,男。原告陈建诉被告刘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丽颖,被告刘俊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诉称:2009年7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56000元,并亲自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原告。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庭审时,原告将其诉讼主张被告欠其借款变更为欠其货款。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欠条,拟证明2009年7月21日被告刘俊平欠原告陈建356000元的事实;证据2、郭士民的书面,拟证明被告刘俊平从原告处购买钢材,欠原告钢材款约30万元的事实;被告刘俊平辩称:原告出示的欠条是本人所写,但该笔债务是赌债,不合法,故不同意偿还。根据原告申请,本院通知了证人郭士民出庭,证人系原告雇佣的员工,其陈述2004年开始,被告从原告处赊购钢材,一共欠了100多万元,此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货款30多万元,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根据被告申请,本院通知了证人罗坤出庭,证人与被告是同乡,曾一起在北京做钢材生意,均是从原告处进货,其陈述2009年7月21日,在原告公司后院的办公室里,原、被告和另两人一共四人在打牌,当天被告输了钱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在庭审中其当庭指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与打牌那天出具的一致。本案双方无异的事实如下:原告陈建与被告刘俊平均在北京市从事钢材买卖生意,其中原告系供应商(卖方),被告系采购商(买方)。自2004年开始,双方有多次购销钢材的往来,且存在赊购的方式,即先供货后付款。2009年7月21日,被告刘俊平向原告陈建出具刘俊平亲笔书写的一张欠条,写明:“今欠到陈建现金叁拾伍万陆仟元整(356000元)是实。”此后,双方再无生意及经济往来,被告刘俊平也未支付原告分文。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如下:原、被告的债务是否系赌债。原告主张是欠货款,并向法庭提交了欠条,且证人证实原、被告曾有过生意往来;被告抗辩称系赌债,其申请证人罗坤出庭作证。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及证人均陈述双方曾有购销钢材的往来,且存在赊购的方式,原告提交被告书写的欠条主张被告欠其货款,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被告主张系赌债,原告予以否认,虽申请证人罗坤出庭进行陈述,证人证实欠条系被告在原告办公室打牌后当场出具的,而被告自己陈述系原告纠集一伙人将原告带到一饭店内出具的,证人与被告陈述的出具欠条的地点、场合均存在很大的出入,前后矛盾,且如原告称受胁迫出具欠条,也未曾报警,对证人罗坤的证言,本院不予采信,故对被告抗辩称该笔债务系赌债,本院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曾有过多次钢材购销往来,并存在购销的方式,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双方结算后认可一致的结果,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欠条对双方均存在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欠条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提出抗辩称系赌债,因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俊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建货款356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0元,由被告刘俊平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陈建预交本院,在执行时由被告刘俊平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旷曲宇审 判 员  杨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正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向文祥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校对责任人:旷曲宇打印责任人:向文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