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仕与范科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仕,范科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刘仕,被执行人范科丰,农民。申请执行人刘仕与被执行人范科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0日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10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科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范科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仕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范科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仕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民初字第11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庆 兰审 判 长 刘 庆 兰审 判 员 李海审判员李海代理审判员 冯 天 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季 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