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嵇娜与王志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927号原告嵇某,女,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嵇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嵇某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嵇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嵇某150元。审判员 刘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