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白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555号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伟。被告:白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峰人民陪审员 张 宁人民陪审员 隋冠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