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民终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青大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建青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6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566号和源居综合楼第一、二、四层。代表人陈志良。委托代理人强磊,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青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青口镇前街村金山加油站旁16号村。法定代表人郑宝娟。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青大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4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执行一审法院的决定。审 判 长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魏 昀代理审判员  陈光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琳(2016)闽01民终658号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