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470号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望朝岭村。法定代表人:申志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崇剑,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志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腾誉隧道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荣芬审 判 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焦惠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