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古妙玉与闭显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妙玉,闭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古妙玉,女,194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闭显明,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人古妙玉与被执行人闭显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古妙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闭显明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被执行人闭显明在中国工商银行21×××14账户内人民币27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谭志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