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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吕洪星与张盼、李荣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星,张盼,李荣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1130号原告吕洪星,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某某,农民,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张盼,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李荣广,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某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洪星某某诉被告张盼某、李荣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洪星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洪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凤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