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吕洪星与张盼、李荣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洪星,张盼,李荣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1130号原告吕洪星,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某某,农民,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张盼,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李荣广,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某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洪星某某诉被告张盼某、李荣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洪星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洪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凤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爱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