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30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付全亮与王振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全亮,王振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初346号原告付全亮。被告王振岭。原、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付全亮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全亮撤回对被告王振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培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