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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梅磊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39号申请执行人梅磊,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磊,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梅磊与被执行人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梅磊欠款543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申请执行费735元,但被执行人张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磊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龚红奎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权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