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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查达伦与毕小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查达伦,毕小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598号原告:查达伦,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毕小松,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负责人:段金勇。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查达伦诉被告毕小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达伦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3月16日,查达伦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达伦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查达伦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