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梁少红与张国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红,张国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梁少红,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吕怀军,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良,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少红与被告张国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少红撤回对被告张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少红承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军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