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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梁少红与张国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少红,张国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梁少红,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吕怀军,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良,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少红与被告张国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少红撤回对被告张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少红承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军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