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申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学军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13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学军,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刘学军因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5)一中行终字第24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所诉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取消决定书》中认定“李怡璇提供的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内容为虚假”,这一认定系上述决定书中的事实认定内容,并非独立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终审法院据此驳回刘学军的起诉正确,刘学军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学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