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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孙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孙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2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54号。负责人廖凯,行长。被告孙建国,男,1986年9月20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孙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耿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思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