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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七妹与王江北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七妹,王江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145-3号申请执行人王七妹。被执行人王江北。申请执行人王七妹与被执行人王江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安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江北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江北在平都镇房屋一套(房产证号A0**)。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伟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