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张红梅与张振江、商丘市保时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梅,张振江,商丘市保时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004号原告张红梅,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胜,河南省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江,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市保时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赵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梅与被告张振江、商丘市保时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红梅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商丘市保时达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梅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对被告商丘市保时达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绍瑞审 判 员 李改云人民陪审员 丁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