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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德鹏与张启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鹏,张启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鲁0785民初1088号原告孙德鹏。被告张启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鹏诉被告张启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