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55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东港市雄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向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雄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向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5589-1号原告东港市雄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殿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洪礼,东港市前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向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雄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向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港市雄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向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雄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向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 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