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从喜,陈老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608号申请执行人陈从喜,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乡。被执行人陈老幺,男,1991年4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城关镇。上述当事人之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费用人民币94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叶军、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目前该��产暂时无法处理。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寿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