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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亚珍、叶梦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亚珍,叶梦毅,庄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060号申请人:胡亚珍,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叶梦毅,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庄月琼,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宁海县,现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胡亚珍与被执行人叶梦毅、庄月琼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特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04000元���执行费1460元,合计1054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叶梦毅、庄月琼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0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陈 朝 阳审 判 员 朱 黎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