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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宾某、罗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某,罗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宾某,商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5年7月1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5日由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居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2015年7月1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5日由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宾某、罗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永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宾某、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宾某在衡山县福田铺乡经营益康药店,被告人罗某系江西南昌制药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因被告人罗某经常到被告人宾某的药店向其推销药品,两人熟识。2014年,被告人宾某从网上以10元每瓶的价格购进200瓶追风透骨胶囊(标识生产厂家:广东圣龙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4021072,地址:广东汕头市高新区科技西路18号),其中以12元每瓶的价格推销给罗某110瓶,给其姐服用50瓶,余下40瓶放在其药店内销售。2014年7月,被告人罗某将从宾某处购进的110瓶追风透骨胶囊销售给衡东县中华药店法人向某10瓶,销售给衡东县欣旺大药房法人阳某50瓶,余下50瓶退还给了被告人宾某。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在日常检查中扣押了衡东县中华药店尚在销售的追风透骨胶囊8瓶,扣押了衡东县欣旺大药房尚在销售的追风透骨胶囊40瓶。衡东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宾某处扣押了追风透骨胶囊20瓶。经广东省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其辖区内没有公司名称为“广东圣龙制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生产企业,追风透骨胶囊系假药。2015年7月13日,被告人罗某主动到衡东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宾某、罗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的“追风透骨胶囊”照片、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案追风透骨胶囊批准文号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查询结果截图、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复函、衡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销毁扣押的追风透骨胶囊的证明;证人阳某、向某的证言;被告人宾某、罗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宾某、罗某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从非法渠道购进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假药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宾某、罗某辩称,自己不知道所销售的追风透骨胶囊是假药。经查,被告人宾某通过在网上加一个名叫“黄明”的人QQ,未对“黄明”的身份进行核实即从其处购入200瓶追风透骨胶囊,购入药品后,也未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上对购入的追风透骨胶囊的真伪进行核查即进行销售;被告人罗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宾某处购入追风透骨胶囊进行销售;被告人宾某多年经营药店,被告人罗某系医药厂的业务员,两被告人明知追风透骨胶囊系通过非法渠道购入、未核实药品的真伪而予以销售,应当认定两被告人明知销售的是假药,具有销售假药的故意。故对两被告人的辩称不予采纳。衡山县、衡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分别接受本院委托,对被告人宾某、罗某是否可以实行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经调查了解,被告人宾某、罗某平时表现好,再犯罪风险小,矫正环境较好。故衡山县、衡东县司法局均建议对被告人宾某、罗某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衡山县、衡东县司法局的建议恰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宾某、罗某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上,对两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十一条第一款,另对被告人宾某适用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罗某适用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宾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禁止被告人宾某、罗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芬芬人民陪审员  尹冬云人民陪审员  向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颜懿娜校对责任人:刘芬芬打印责任人:颜懿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十一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量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