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配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配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4刑初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配玉,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5月因盗窃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5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配玉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李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配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日被告人李配玉在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奥海宁皮草城西区2F-11号“欧莎玛卡”服装店,趁营业员不备之机,先后两次以剪掉衣服防盗扣并将衣服放进自己裤子里带出服装店的方式,分别盗窃了一件蜜糖色月牙图案貂皮大衣和一件黑色月牙图案貂皮大衣。经鉴定,被盗蜜糖色月牙图案貂皮大衣价值5952.40元,被盗黑色月牙图案貂皮大衣价值6412.40元,合计12364.80元。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李配玉在重庆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的家中被民警抓获。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李配玉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谭某某赔偿12364.8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配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资料、被害人谭某某、龙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辨认视频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盗物品出库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随案光盘、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收条、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李配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配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配玉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配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配玉的家属代其全额退赔被害人谭某某的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配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汪文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