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西安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工业园区文姬路延伸段西威铝业公司东侧利群食品厂内。法人代表臧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南街232号教师花园小区1号楼4单元2层西户。法人代表柏军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蓝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秦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所有存款账户(冻结扣划实际金额以扣划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邵春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