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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姚伟与黄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伟,黄丕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1814号原告姚伟,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委托代理人黄亚忠,上海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丕成,男,1955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伟诉被告黄丕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