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解封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铁勇,唐志春,施大平,周梅芬,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42-2号原告:宋铁勇,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长江路。委托代理人:高菲,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志春,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施大平,男,195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被告:周梅芬,女,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被告: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室。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双方已调解结案,原告宋铁勇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的财产的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兰跃红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xxx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