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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596号原告:杨某,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王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成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