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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李现才,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玄武镇。组织机构代码:69872577-4。法定代表人李现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现才,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鹿邑县城关镇。被执行人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郸城县汲冢镇黄楼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648780-7。法定代表人赵天学,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口中悦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周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李现才、河南天豫薯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房产证号:鹿房字第0021154、0022747、0022873、0021231、00211**号),予以查封。二、上述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淮滨审  判  员  董小厂审  判  员  郭金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兼)  赵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