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富为与李建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为,李建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李富为,男,194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杨志山,吉林市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臣,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为诉被告李建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富为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97.00元,减半收取即30,749.00元,由原告李富为负担。审 判 长 崔思文代理审判员 黄 巍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崔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