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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富为与李建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为,李建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李富为,男,194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杨志山,吉林市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臣,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富为诉被告李建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富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富为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97.00元,减半收取即30,749.00元,由原告李富为负担。审 判 长  崔思文代理审判员  黄 巍人民陪审员  李国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崔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