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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鹏与宁夏灏尊娱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鹏,宁夏灏尊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徐鹏,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徐利锋,宁夏矜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灏尊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杨媛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鹏与被执行人宁夏灏尊娱乐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6240元,执行费299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夏灏尊娱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灏尊娱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峰邦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