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海法初字第4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辰星速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辰星速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440-2号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68号华泰保险(上海)运营管理中心1号楼。代表人:钟利民,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丽华,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辰星速运公司(StarExpressInc)。住所地:利比里亚蒙罗维亚博德街80号(80BroadStreet,Monrovia,Liberia)。代表人:小池正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军,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一,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辰星速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了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28元,减半收取796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建审 判 员 文 静代理审判员 陈振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