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宏宇强机械配件加工销售部、顾建军与于得智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城区宏宇强机械配件加工销售部,顾建军,于得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2号原告:大同市城区宏宇强机械配件加工销售部,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马小娟,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向东,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顾建军,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于得智,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大同市城区宏宇强机械配件加工销售部、顾建军诉于得智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城区宏宇强机械配件加工销售部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于得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以顾建军名下车牌号为晋BG55**帕萨特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于得智存款150000元或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媛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