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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山东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山东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248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与被告山东孩子王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晓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 判 员  栾桂秀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