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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陈涛、向凯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向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涛,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2015年12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被告人向凯,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来凤县。2015年12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涛、向凯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8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涛、向凯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涛、向凯经合谋,于2015年12月9日22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宝通寺路百瑞景中央生活区商业街绘本馆门口,见妇女王某独自行走,被告人向凯遂上前推到王某并用拳头击打王某面部,被告人陈涛趁机抢走王某的女士挎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290元、苹果iphone6型手机1部以及钱包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40元)。被告人陈涛、向凯在逃离现场时,被闻讯赶来的小区保安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抢物品并已发还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涛、向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2.物证;3.书证;4.证人李某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鉴定意见(价格鉴证意见书);7.被告人陈涛、向凯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涛、向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暴力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涛、向凯犯抢劫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被告人陈涛、向凯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向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源峰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刘菊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