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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伟亮与被执行人张建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亮,张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伟亮,男,1955年4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家欢,男,翁源县龙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建超,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对该案于2014年12月22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建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建超的工资收入**元到本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