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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徐文忠诉长治县八义镇西八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忠,长治县八义镇西八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177号原告徐文忠,男,汉族。被告长治县八义镇西八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拥军,职务: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忠诉被告长治县八义镇西八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忠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