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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任元月、楼勇杆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元月,楼勇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任元月被执行人楼勇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横商初字第007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楼勇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楼勇杆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楼勇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楼勇杆的配偶楼慧群(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8的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航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