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罪犯罗宁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484号罪犯罗宁,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6日作出(2002)成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罗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0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至2025年2月9日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5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11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6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18分,月均5.62分。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宁右手为陆级伤残,罪犯罗宁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罗宁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10日至2018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