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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沁与王黎红、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沁,王黎红,李海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92民初111号原告李沁,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代理人李青山,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黎红,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李海东,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沁诉被告王黎红、李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沁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王黎红、李海东的银行存款270000元(王黎红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号为52×××88),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下:一、冻结王黎红、李海东的银行存款270000元(王黎红在招商银行的账户号为52×××88)。二、查封李沁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鄂E×××××号的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