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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戴克洋与曹兴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克洋,曹兴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32号原告:戴克洋,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义玲,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兴亮,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克洋与被告曹兴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克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兴亮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提供现金1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克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曹兴亮的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