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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马恒正与张树东、徐文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恒正,张树东,徐文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531号原告马恒正。委托代理人王德光。被告张树东。被告徐文美,潍坊高新区新城街办金马怡园小区C5号楼4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恒正与被告张树东、徐文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树东、徐文美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树东、徐文美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同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