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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乌审旗九安喜顺瑞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曹玉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审旗九安喜顺瑞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曹玉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830号原告乌审旗九安喜顺瑞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波,系公司经理。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曹玉祥,公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1958年01月14日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农民。本院受理原告乌审旗九安喜顺瑞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曹玉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乌审旗九安喜顺瑞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玉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乌审旗九安喜顺瑞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审旗九安喜顺瑞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曹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乌审旗九安喜顺瑞达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振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