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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杨与魏明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杨,魏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黄杨。被执行人魏明红。申请执行人黄杨与被执行人魏明红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启民初字第0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4758.64元,并承担受理费6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启民初字第0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永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