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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龙民初字第2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王云霞诉李豹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霞,李豹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洛龙民初字第2876号原告王云霞,女,汉族,1958年1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前进,洛阳市金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豹子,男,汉族,1958年12月3日出生。原告王云霞诉李豹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2016年3月10日,原告提出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2016年3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霞撤回对被告李豹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征收后25元由原告王云霞承担。审判长  张昊图审判员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鹏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