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余小玲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玲,余小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4)会街行处字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697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余小玲,女,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赵锦春,女,汉族,1958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余栢旺,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法定代表人:余扫他,系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余小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4)会街行处字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697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审查认为,2015年5月11日,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4)会街行处字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余小玲具有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委会、大洞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责令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委会、大洞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小玲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6970元。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现已生效,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义务。经催告,被执行人大洞村委会、大洞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该义务。作为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人余小玲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以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余小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作出的(2014)会街行处字第4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洞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697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