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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杨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刑初2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男,1991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雷波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刑满释放。2015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辛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建于2015年12月29日凌晨4时许,窜至本区南区路,翻窗进入被害人宋某某值班休息的房间内,趁宋某某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房间凳子上的棉衣一件,内有装有现金1400余元的钱夹一个。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将赃款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同月31日,公安人员根据掌握的证据,在本区菜园坝南区路外滩招待所内捉获被告人归案,案发后,追回被盗钱夹一个,已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宋某某的陈述,证人衡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材料、现场指认笔录、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及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窗入室的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杨建退赔被害人宋某某赃款一千四百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述罚金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完毕后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翁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