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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宋开明与张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开明,张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018号原告:宋开明。被告:张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开明诉被告张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开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开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