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宋开明与张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开明,张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018号原告:宋开明。被告:张海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开明诉被告张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开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开明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