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刑更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兴贵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第109号罪犯王兴贵,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黔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兴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其后至2013年11月6日罪犯王兴贵获减刑二次,共减刑二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2月17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王兴贵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兴贵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兴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7—2014.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4.7—2015.6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兴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兴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