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志明诉被告柏正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明,柏正义,鸿立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52号原告张志明。委托代理人饶思,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正义。被告鸿立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雪菲,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明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继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